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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度施工图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河北建造师网 日期:2013/9/16 20:17:06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2012年工作部署,我厅采取实地现场检查和调图互审方式,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条件、工作制度、市场行为以及审查工作质量等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全省41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抽调了40家机构的175项工程,包括公共建筑74项、市政工程20项、住宅工程67项和14项保障性住房项目。总体上看,人员到位情况、工作质量、内部管理等均比上年有提高。本次审查出错审漏审的强条251条,平均每项工程漏审强条数比2011年检查减少0.83条。
 其中,建筑专业错审漏审强条83条、占33.1%;结构专业58条、占23.1%;给排水专业46条、占18.3%,这三个专业占到了全部漏审强条的74.5%。电气专业漏审44条。
  二、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机构人才队伍堪忧。特别是岩土勘察、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注册工程师配备不足。个别机构建筑或结构专业注册人员不符合认定条件;个别注册人员年龄偏大,有的已近规定年龄上限;个别机构专职人员不能保证,审查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二是违反一般性条文现象较为突出。本次抽查的175个项目中,发现存在的违反一般性条文的数量远远大于强制性条文的数量。说明从业人员平时对一般性条文的学习不够、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全面,个别机构内部校审制度执行不严格,把关不严,审查质量不高。
  三是重视和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检查结果看,凡是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督促整改纠正的地方,审图机构人员情况和审查质量均有较大提高。而有的机构重视程度不够,管理跟不上,整改成效不明显。个别机构我行我素,对主管部门的要求置若罔闻,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变本加厉。有的对标准规范的理解不深不透,运用不熟练不规范,执行不够严格;审查出问题不在施工图纸上修改,审查不审查一个样,没能起到质量把关作用。
  四是市政工程的审查工作亟需加强。市政工程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涉及更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做好市政工程审图工作意义重大。目前我省市政工程审查数量少、覆盖率低,需要各地予以高度,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和人才培养力度。
  三、处理意见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通过检查和本次考核,审查人员非本机构、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人员不满足审查工作需要或注册人员专业不配套不满足要求的机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前需经省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核查。逾期或经核查仍不满足要求的,一律暂停开展审查工作直至取消机构认定。
  (二)对于存在漏神、错审强条的机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审查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进行整顿。各市要责成各机构落实到人,将漏神、错审强条审查人员按专业统一汇总到各市、记录在案,并由各市将汇总名单报省厅备案,连续出现漏神、错审强条审查人员将被取消审查人员资格。各机构整顿过程、措施和效果要书面报告当地和省建设主管部门。
  (三)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又不按照要求整改、整顿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机构认定。
  四、下步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督导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本通报和《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确保整改效果。
  (二)要加强监管切实保证审查质量。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强化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管,不断提升勘察设计质量。要实施严格的检查与指导,每年都要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落实,并及时通报和公布检查、考核结果。对于行为不规范、审查人员不到位、不能做到对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把关、工作质量低下的机构坚决停业,问题严重的可交由省厅撤销认定。
  (三)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埠审查机构不得在当地开展审查工作;要切实落实抗震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审查等重点审查制度,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进冀备案和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的项目,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受理审查。切实做好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工程设计单位须使用经主管部门鉴定通过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采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审查、复核。
  (四)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具备审查人员资格;审查人员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报告专项审查意见上加盖本人注册专用章并签字。出具合格书、审查合格的图纸一般不得变更,审查意见一律修改在原送审图纸,交付建设单位和存档图纸应是全套完整的合格图纸。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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