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及暂定级资质,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管理、技术人员审批
二、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承诺件
三、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
5、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申请材料
(一)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
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 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二)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资质不再延续。有项目的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先办理项目审查认定手续,后按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或升为四级。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