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2条、13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6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59号)第3、10条;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3条、第6条第二款;
6、《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
二、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验资报告和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5、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6、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8、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9、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10、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11、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送上述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3、制定评审方案;
4、组织专家评审;
5、处务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6、主管厅长审批;
7、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其享有的权利。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五、行政许可时限
随时受理,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即由省建设厅在受理申请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并反馈意见,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